中科海讯(3008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或者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董事薪酬或者津贴 (一)未在公司担任日常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其承担的风险责任确定薪酬或津贴; (二)在公司担任日常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者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给予减少或者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人力资源部会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本制度适时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者职责变化。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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