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海讯(300810):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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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01: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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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科海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防范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执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是日常监督部门。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会同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并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款利息计),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八条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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