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海讯(30081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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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01: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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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科海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向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资本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
1、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诉讼、仲裁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应当及时上报,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 日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合同:
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
公司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出现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进展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证券资本部进行信息披露。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资本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资本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根据公司证券资本部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将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证券资本部。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资本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 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 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 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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