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海讯(30081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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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01:2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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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海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北京
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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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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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半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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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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