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第一章成员 第一条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任命,至少须由三名成 员组成,大部分成员应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二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职时间与董事 任期一致。 第二章主席 第三条委员会主席(“主席”)应由董事会任命,并应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主席负责与董事会联络,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若委员会主席缺席,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其他成 员应在他们当中选出一位成员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应准备回答 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所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秘书 第七条委员会秘书(“秘书”)应由公司秘书出任。 第八条秘书或其代表应参加委员会会议以作会议记录。 第九条若秘书缺席,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应另选一 人作为秘书。 第四章权力 第十条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 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 员亦获指示与委员会合作,满足其任何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向外部咨询法律或其他独 立的专业意见;如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 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第五章职责 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 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 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2.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提选提名有 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3.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法定人数 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至少为两位成员。委员会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在会议开始时,秘书应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利 益冲突并作相应记录。若委员会会议上任何议案涉及委员会 成员或其联系人的重大利益,有关成员不得计入出席会议的 法定人数,并且必须放弃表决。 第十五条具备法定人数并以适当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 议应有权行使赋予委员会的或可由委员会行使的任何职权、 权力及酌情权。 第七章会议次数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一次。 第十七条委员会成员可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可通 过其他电子通讯方法出席。 第十八条若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希望通过电子通讯方法 出席会议,应提前与秘书作出安排。 第九章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应委员会任何成员要求,秘书应召集委员会 会议。 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 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 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至少3天之前发出; 2.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合理 时间内发出。 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 议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有权向秘书发出通知, 在委员会会议议程中加入与委员会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秘书(或其代表)应对 所有委员会会议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议作详尽的记录,其 中应包括出席并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及委员会的成员所提 出的任何疑虑及/或所表达的反对意见。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 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 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 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保存,在委员 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 成员在合理时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每次会议结束后,委员会主席应正式向董 事会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作出汇报。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应就其职责范围内有待采取的行动 或有待改进的任何领域向董事会提出任何其认为适当的建 议。 第二十七条凡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薪酬或酬金安排为委 员会先前决议不予通过者,委员会应准备一份会列载在公司 《企业管治报告》的声明,阐述其建议。董事会应在同一报 告中陈述其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应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充足的资源。 若委员会确定其不具备充足的资源,可向主席请求追加资源。 若该等请求受到拒绝,委员会可考虑通过秘书向董事会要求。 董事会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召集董事会会议以考虑 该等请求。 第二十九条为了确保委员会的程序以及所有适用的规 则及规例均获得遵守,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可取得秘书的意 见和享用其服务。 第三十条若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要求索取与其 职责有关的独立专业意见,他/她可向秘书作出请求。所有该 等请求应按公司有关寻求独立专业意见的预定程序处理,所 需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一条每位新委任的委员会成员均应在首次接受 委任时得到全面、正式兼特为其而设的就任须知,其后亦应 得到所需的介绍及专业培训,以确保他们对公司的运作及业 务均有适当的理解,以及完全知道其作为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前述所有所需费用均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二条每位委员会成员应就履行其职责投入充足 的时间和关注。他/她应通过定期及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向 公司贡献其技能及专长。 第三十三条委员会至少应每年考核其表现、章程及职 权范围,以确保其以最有效的方式运作,并应就任何其认为 有必要改善之事项建议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职权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职权书解释和修改权由董事会负责。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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