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16:32 中财网
原标题: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第一章成员
第一条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任命,至少须由三名成
员组成,大部分成员应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二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职时间与董事
任期一致。

第二章主席
第三条委员会主席(“主席”)应由董事会任命,并应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主席负责与董事会联络,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若委员会主席缺席,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其他成
员应在他们当中选出一位成员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应准备回答
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所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秘书
第七条委员会秘书(“秘书”)应由公司秘书出任。

第八条秘书或其代表应参加委员会会议以作会议记录。

第九条若秘书缺席,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应另选一
人作为秘书。

第四章权力
第十条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
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
员亦获指示与委员会合作,满足其任何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向外部咨询法律或其他独
立的专业意见;如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
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第五章职责
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
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
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2.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提选提名有
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3.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法定人数
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至少为两位成员。委员会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在会议开始时,秘书应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利
益冲突并作相应记录。若委员会会议上任何议案涉及委员会
成员或其联系人的重大利益,有关成员不得计入出席会议的
法定人数,并且必须放弃表决。

第十五条具备法定人数并以适当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
议应有权行使赋予委员会的或可由委员会行使的任何职权、
权力及酌情权。

第七章会议次数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一次。

第十七条委员会成员可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可通
过其他电子通讯方法出席。

第十八条若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希望通过电子通讯方法
出席会议,应提前与秘书作出安排。

第九章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应委员会任何成员要求,秘书应召集委员会
会议。

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
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
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至少3天之前发出;
2.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合理
时间内发出。

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
议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有权向秘书发出通知,
在委员会会议议程中加入与委员会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秘书(或其代表)应对
所有委员会会议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议作详尽的记录,其
中应包括出席并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及委员会的成员所提
出的任何疑虑及/或所表达的反对意见。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
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
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
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保存,在委员
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
成员在合理时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每次会议结束后,委员会主席应正式向董
事会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作出汇报。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应就其职责范围内有待采取的行动
或有待改进的任何领域向董事会提出任何其认为适当的建
议。

第二十七条凡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薪酬或酬金安排为委
员会先前决议不予通过者,委员会应准备一份会列载在公司
《企业管治报告》的声明,阐述其建议。董事会应在同一报
告中陈述其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应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充足的资源。

若委员会确定其不具备充足的资源,可向主席请求追加资源。

若该等请求受到拒绝,委员会可考虑通过秘书向董事会要求。

董事会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召集董事会会议以考虑
该等请求。

第二十九条为了确保委员会的程序以及所有适用的规
则及规例均获得遵守,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可取得秘书的意
见和享用其服务。

第三十条若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要求索取与其
职责有关的独立专业意见,他/她可向秘书作出请求。所有该
等请求应按公司有关寻求独立专业意见的预定程序处理,所
需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一条每位新委任的委员会成员均应在首次接受
委任时得到全面、正式兼特为其而设的就任须知,其后亦应
得到所需的介绍及专业培训,以确保他们对公司的运作及业
务均有适当的理解,以及完全知道其作为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前述所有所需费用均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二条每位委员会成员应就履行其职责投入充足
的时间和关注。他/她应通过定期及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向
公司贡献其技能及专长。

第三十三条委员会至少应每年考核其表现、章程及职
权范围,以确保其以最有效的方式运作,并应就任何其认为
有必要改善之事项建议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职权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职权书解释和修改权由董事会负责。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