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半年报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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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16:3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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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鞍钢股份: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
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以书面和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第十届第二次董事会,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董事8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于2025年
8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议案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聘任
田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现聘任田勇先生为公
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田勇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企业管理经验,符合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田勇先生简历见附件。
议案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提名
田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提名委员会建议,董事会现提名田勇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田勇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议案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鞍钢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其中关联董事李景东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事前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刊登于2025年8月27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议案五、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注销宁波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整合业务资源、强化核心区域市场主
导地位,完善全国销售网络布局,提升资源配置效能,批准公司注销宁波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议案六、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修订<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
《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结合公司实际,董事会批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名称变更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文件
名称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职
权范围书》 |
第一
条 | 第一条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公司的非
执行董事中委任。委员会最少须由三名成员
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
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为非执行董事。委员
会最少须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
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
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委员会成员。 |
第六
条 | 第六条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大
会并且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
会工作的问题。 | 第六条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会
并且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会
工作的问题。 |
第十
二条 | | |
| 系的建设与运行;
(u)企业内部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
监督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v)评估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
性;
(w)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系的建设与运行;
21.企业内部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
监督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22.评估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
性;
23. 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新增 | |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
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原第
十三
条 | 第十三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 第十四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原第
十六
条 | 第十六条会议次数应不少于每年两次,并
且须于董事会每次召开审议并(如适当)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中期财务报告
的会议之前召开一次会议。 | 第十七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原第
二十
二条 | 第二十二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
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
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a)委员会的所有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
委员会会议日期的至少7日之前发出;及
(b)委员会的其它所有会议的通知,应在
会议日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发出。
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
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 第二十三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
点、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
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
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委员会会议日
期的至少3日之前发出;
2.委员会的其它所有会议的通知,应在会
议日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发出。
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
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
原第
二十
三条 |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有权向秘书
发出通知,在委员会会议议程中加入与委员
会的职责有关的其它事项。委员会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有权向秘
书发出通知,在委员会会议议程中加入与委
员会的职责有关的其它事项。 |
原第
二十
五条 |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
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
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
后稿作其记录之用。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
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
会全体的成员。 |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
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
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
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
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
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
原第
二十
七条 | 第二十七条每次会议结束后,委员会主席
应正式向董事会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
项作出汇报。 | 第二十八条每次会议结束后,委员会主席
应正式向董事会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合
理事项作出汇报。 |
作出上述修订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职权范围书》中后续条款序
号相应依次顺延。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议案七、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修订<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
《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结合公司实际,对《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
大会,并应准备回答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
所提出的问题。 | 第六条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
会,并应准备回答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所
提出的问题。 |
第十
二条 | 第十二条委员会在董事会成员提名方面
的职责如下:
(a)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
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
何为配合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
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
并提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
事会提供意见;
(c)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d)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
是主席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
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
何为配合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
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2.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
并提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
事会提供意见;
3.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4.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
是主席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5.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6.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十
三条 | 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为两位成员。 | 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至少为两位
成员。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
第十
六条 |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两
次。 |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一
次。 |
第二
十条 | 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
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
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a)委员会的所有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会
议日期至少7天之前发出;及
(b)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
议日期前合理时间内发出。
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
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 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
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
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至少
3天之前发出;
2.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
议日期前合理时间内发出。
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
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
第二
十三
条 |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
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
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
后稿作其记录之用。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
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
会全体的成员。 |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
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
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
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会
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
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
第二
十四
条 |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保
存,在委员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应
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成员在合理时
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保
存,在委员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应
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成员在合理时
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议案八、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
《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结合公司实际,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
条 | 第六条 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大
会,并应准备回答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所
提出的问题。 | 第六条 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会,
并应准备回答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所提出
的问题。 |
|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a)就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
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因应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和目标
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c)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
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的赔偿);
(d)负责组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e)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
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
件;
(f)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
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
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
理,不致过多;
(g)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
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 |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1.就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
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因应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和目标
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3.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
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的赔偿);
4.负责组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5.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
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
件;
6.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
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
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
理,不致过多;
7.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
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 |
| 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
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h)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
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i)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j)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k)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
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
事宜;
(l)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
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8.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
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9.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0.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1.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
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
事宜;
12.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
三条 | 第十三条 议事的法定人数应为两位成
员。 | 第十三条 议事的法定人数应至少为两位
成员。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
第二
十条 | 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
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
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
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a)委员会的所有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会
议日期至少7天之前发出;
(b)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
议日期前合理时间内发出。
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
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 第二十条 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
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
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
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至少
3天之前发出;
2.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
议日期前合理时间内发出。
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
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
第二
十三
条 |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
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
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
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秘书应把会议记录
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
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
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
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
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
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
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
第二
十四
条 |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
保存,在委员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
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成员在合理
时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
年。 |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
保存,在委员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
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成员在合理
时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议案九、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修订<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
《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结合公司实际,对《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
二条 | 第六条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大
会并且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
会工作的问题。 | 第六条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会
并且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会
工作的问题。 |
第十
二条 | 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负责协助董事会监督和指导公司ESG愿
景、原则及政策的制定、并提出更新建议。
3.参与公司ESG重大风险与机遇的识别和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环境、人
权、健康与安全、人力资源等。
4.监督和指导公司ESG新趋势、新风险,
以此评估ESG架构与管理模式的有效性,
并就其改进方向提供指引。
5.监督和指导公司ESG目标制定,定期审
核ESG目标进度、达成情况,并提出改进
建议。
6.监督和指导公司ESG管理规划实施情
况,结合ESG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以确
保管理规划与时并进。
7.监督和指导公司ESG议题重要性评估及
汇报过程。
8.审阅并向董事会提报公司年度ESG报告
及相关报告。 | 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负责协助董事会监督和指导公司ESG愿
景、原则及政策的制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3.负责协助董事会管理、监督公司ESG相
关影响、风险和机遇。
4.负责管理、监督公司ESG治理架构及管
理模式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5.负责管理、监督公司ESG相关影响、风
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战略执行、目标实
现进展,并提出改进建议。
6.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ESG重要性议题识
别、评估过程。
7.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年度ESG报告及相
关报告编制,审阅并向董事会提报。
8.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十
三条 | 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以上
成员。 | 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以上成
员。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
第二
十条 | 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
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
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
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a)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
开7日前通知各成员。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成员。
(b)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
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 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
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
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
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委员会会议日
期的至少3日之前发出;
2.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
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
第二
十三
条 |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
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
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
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秘书应把会议记录
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
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
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
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
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会
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
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议案十、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9月19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田勇先生简历:
田勇先生,出生于1978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田勇先生于200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得清华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硕士学位;2005年获得清华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博士学位。田勇先生曾任
鞍钢股份炼钢总厂厂长、党委副书记,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
田勇先生目前持有9.9万股公司A股股票,除上述情况外,田勇先
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田勇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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