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300008):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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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26: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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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天海防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废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位监事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情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2.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修订】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3.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 【修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36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公司发起人及其上市前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
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修订】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5.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 【修订】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6.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 【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7.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修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提供证明其持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8.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修订】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四款规定。 |
9.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修订】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10. | | 【新增】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1.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修订】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 | |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13. | | 【新增】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14.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修订】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15.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 【修订】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16.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删除)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十二)审议公司单个项目投资或在一
个财务年度内累计投资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上的对外投资项
目;(删除)
…… | 【修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17. | | 【新增】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
18.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 【修订】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
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会审议。 |
19.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修订】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
20.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修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21.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修订】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22.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修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23.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24.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修订】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25.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修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26.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修订】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27.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修订】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28. |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其代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
需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修订】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其代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
需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29.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
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所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
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
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
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
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
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修订】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
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
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
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
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
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
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
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
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过,方为有效。 | 方为有效。 |
30.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修订】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
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的任
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31.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家国防科技
工业局备案。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 【修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选
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备案。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一至两
名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3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董事、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修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3.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修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34.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修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35.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 【修订】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
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等进行审查。 |
36. | | 【新增】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37.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8.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1名。 | 【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39.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删除)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回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 【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决策程序、
议事规则等。 | |
40.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二)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情形之
外的提供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
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
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公司关
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 | 【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一)……
(二)本章程第四十九条所规定情形之
外的提供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
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
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
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
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
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
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
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 |
41.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42.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 【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若公司有两
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43.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
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44.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或举手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现场表决或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传真、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
等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信
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45.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
46.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47.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 【删除】 |
4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责:
…… | 【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
49.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一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修订】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50. | | 【新增】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51.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52.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53.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54.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55.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56.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57.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
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58.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修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59.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修订】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该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0.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修订】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61.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 【修订】
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2.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修订】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3.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修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64.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65.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时,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施,并对外披露。 |
66.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67.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修订】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68.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69. | | 【新增】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70. | |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71.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72.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
息的网站。 | 【修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73.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修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但
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74. |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75. | | 【新增】
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76. | | 【新增】
第二百〇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7. | | 【新增】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78.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修订】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79.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修订】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80.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修订】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
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
2. |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删除)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十二)审议公司单个项目投资或在一
个财务年度内累计投资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
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上的对外投资项
目;(删除)
…… | 【修订】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6.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审议批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财
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3.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修订】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4.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
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
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修订】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
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
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
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5.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 【修订】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6.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 【修订】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
7.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必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 【修订】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必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8. |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 【修订】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9.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删除】 |
10.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 【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
11. |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修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 |
12. |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议。 | 【删除】 |
13. | | 【新增】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14.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 【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15.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修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16.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
的,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 | 【删除】 |
17. |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修订】
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 |
18.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修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
19.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修订】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20.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 【修订】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