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瑞股份(300831):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31:12 中财网
原标题:派瑞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2 ——
律监管指引第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公司下属的各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且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指导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相关的内部审计事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应积极配合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拥有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内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下属各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下属各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进行审核审计;
(八)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与需要配合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及时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经营和财务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可能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根据授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以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提前 3个工作日下达,如有特殊情况时也可审计时下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内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资料。

第二十条内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内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5
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 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可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可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整理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的审计事项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权力机构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规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并追究经济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或者不配合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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