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香料(30088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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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36: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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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业香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安徽
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8
( 年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
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
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
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设计、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经营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签字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时限;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
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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