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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香料(30088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36:17 中财网
原标题:华业香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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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公司对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或重大差异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没收违法所得;
(七)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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