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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301205):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41:28 中财网
原标题:联特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本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坦诚的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保持畅顺的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实行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
(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
(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九)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公司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 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信息自愿性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准确性原则,对公司经营等状况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公司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也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应注重使用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网站中的各类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规章、投资者关系等专栏,方便投资者查阅和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网站相关栏目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中以显著方式登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扩大与投资者的沟通。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三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尽量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条件;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前 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相关机构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将避免聘用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所聘用的同一家顾问公司或个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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