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51:30 中财网
原标题:裕同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当发生触及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该信息,并就该信息涉及的信息暂缓或豁免情形,同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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