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51:31 中财网
原标题:裕同科技: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委员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内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等。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委员会常设委员,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主要、重大信息内部(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依据董事长的安排或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需求,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九条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对于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或邀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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