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51:31 中财网
原标题:裕同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以及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涉及研究、决定属于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应责成相关筹备会议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及投资者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部门,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第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1、准确、真实、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2、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3、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4、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各单位的负责人是其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本章所指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资本运作项目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及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除按有关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能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披露信息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董事不能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外的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总裁,下同)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他当事人在得到授权后方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所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及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二十七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制定来访活动记录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活动记录表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活动记录表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的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各部门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应根据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要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其所要求的文件。

在指定网络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在指定报纸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条股东会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重大事件的披露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指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标准
1、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3、《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对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等概念的范畴根据《上市规则》确定。

第四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披露
(一)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债券按照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披露
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3、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4、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5、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七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十条公司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要信息的事项)应在以下任一时间点内,其负责人应以电话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向总经理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2、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4、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5、事项实施完毕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财务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时需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交易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非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五十四条在相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若信息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体把关,并设置审批或授权程序,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在接待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记录与投资者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投资者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投资者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第五十八条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应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四)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第六十六条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一章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发生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八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者,依据《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子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