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 (一)中小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仅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其他信息。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公司网站、投资者互动平台、互动易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 第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计划及日常事务。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掌握与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财务、项目建设、市场拓展、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等经营活动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定期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宣传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将重要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投资者互动平台、互动易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组织策划股东会、网上业绩说明会、路演等重要投资者关系活动;(五)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来访,并保持日常联络;(六)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七)通过外部培训与交流等多种方式掌握投资者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实务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指导与培训; (八)建立与保持与新闻媒体、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及所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积极主动的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30日内,原则上不得开展投资者接待活动,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以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电子信箱和公司网站地址,如有变更需及时公告。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投资者互动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将根据情况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投资者咨询事项,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述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独立董事(至少1名)、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格式指引制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法务部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法务部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有两人同时参与交谈,由专人回答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对投资者交流沟通事项采取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陪同接待或指派专人陪同参加接待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上市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上市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 第五章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第三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即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十九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容规范: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二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二)董事会秘书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资料填报->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提交深交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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