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的中短期理财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或者以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不适用于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进行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二)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投资理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总经理(总裁)有权决定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含10%)的投资理财事项(不含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第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和第6.1.3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经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董事长审批、筹措投资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财务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经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九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经管理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投资理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批; (二)经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批并书面同意后,投资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总经理(总裁)、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每月5日前,财经管理部将投资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审计部; (四)投资理财业务到期后,财经管理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