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301293):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内部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一般只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权力,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负责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审计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查。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委员会的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独立设置,不与财务合署办公,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作为公司独立的职能部门,将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经营管理层负责联系审计部的领导进行沟通,以协助管理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是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三章审计人员任职管理 第九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审计工作的经常化和专业化的要求配置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明确规范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及审批程序,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 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负责管理审计部的具体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一条 当内部审计人员缺乏部分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时,审计部可以利用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的专业教育、资历背景及必要的业务能力。 实施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二) 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 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 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与培训制度,确保审计人员通过必要的后续教育和合适的职业培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也应加强专业学习和实际技能的提高,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在执业具体的审计业务过程中,应根据需要选择、运用适当的审计技术、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应进行充分的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八条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总部、各控股子(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实施全面审计或必要的专项审计。 (一) 全面审计涵盖公司总部、各控股子(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关联交易、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二)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三)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公司总部、各控股子(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对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四) 审计部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的要求,对公司总部、各控股子(分)公司重要的物资采购、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更新改造等事项的计划、实施等情况进行专项审核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恰当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业能力有效弥补审计部其他专业人员配置不完整,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熟悉的不足。 第二十八条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五章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有权接触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记录、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具体部门,包括: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获取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 根据审计需要,检查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各类资料、文件和电子信息数据;现场查验、观察有关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五)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报告,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条 有权参加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分)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会议,了解公司的相关业务拓展计划、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三十二条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不能越权,也不对所审的工作本身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审计部对于相关的审计发现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理、处置的权力。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二)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 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做详细记录;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及其他相关资料,主要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等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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