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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000036):华联控股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2:35:28 中财网
原标题:华联控股:华联控股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25-054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经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4月7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八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中,新增加以下条款:

序号内 容
1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审慎判断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第四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3第四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4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6第五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7第五十二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 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 予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审 批意见。
8第五十三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9第五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10第五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11第五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12第五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13第五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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