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00224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对外报送信息的,在报送之前应将报送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第八条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登记情况等报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备案。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严守上述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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