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00224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者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持续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发行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三章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三)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具体信息披露职责。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它有权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它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进展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士,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未公开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具体参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审核后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将披露文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的沟通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具体参照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证券部负责记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制定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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