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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6:25:33 中财网
原标题: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
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
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
为,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
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
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
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
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
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
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
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接
待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
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
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
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
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
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
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
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
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
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
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实行备查登记制
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
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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