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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6:25:34 中财网
原标题: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
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已经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
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
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或资产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
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
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
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
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
府主管部门颁发或发出的仍生效的定价;
(四)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及费率;
(五)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
本费用上加上合理的利润所构成的价格;
(六)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定价原则
和定价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

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
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
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每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部应将上年度各项关
联交易的综合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价格及
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及时通报各拟订和
履行关联交易的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的相
关约定做好履行工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
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
四条(二)2、3、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
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除关联担保等规则另有规定的外,公司与关
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会批准后实施。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还应当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与关联
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
资主体的权益比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
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同时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五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下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交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前款所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三条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
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
关联交易金额,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在以后
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最
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
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
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第十
一条规定标准的,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八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为: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由
提案人向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中应当
说明:
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
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
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
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
润的标准;
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董事负有披露义务。即,不论该交易事项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在交易事项发生之前
的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
权要求其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
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
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说明其关联
关系,但不得参与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六)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
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
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八)对于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关联董事的姓名及其关联关
系,并公布非关联董事在该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

(九)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
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九条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做出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五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公告指引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介绍;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
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
其它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应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六章对下属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股权的下
属公司(下称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按本办法执行,其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的关联交易,应履行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下属公司董事会
应指定专人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将达到审批标准的关
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协助董事会秘书按规
定程序办理公告。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比照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就任下属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人员及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公司关
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督促各下属公司修
订其公司章程。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受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及本办法未列明之事项,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
1月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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