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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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6:25: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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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四川九洲: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董事会工作,提高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和选择标准
,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工作,
并协同公司相关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基础工作支持。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
举一名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遗缺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政策
以及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若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当公司股东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存疑时可
提出异议,但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时,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具体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股东、公司在任董事、公司有关
部门进行沟通、洽商,了解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来源或推荐方推荐
资格,各来源渠道产生的候选人人数(比例);提名委员会也可
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和保存
。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
准备,会议会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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