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600163):中闽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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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6:25: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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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闽能源:
中闽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有效沟
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建
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
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
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
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
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
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
人。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证券法务部(董
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可以组
织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矛盾或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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