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天家居(603216):梦天家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6:31:40 中财网

原标题:梦天家居:梦天家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16 证券简称:梦天家居 公告编号:2025-031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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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 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 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由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 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 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66,000,000股,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26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22,269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2,269万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22,269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或者复制 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本章程等相关规定后予以提供。若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的查阅或复制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 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 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 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删除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外,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三)项担 保事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董 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董事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半 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 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公司应当依 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 股东的范围;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半数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 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一)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二)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 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 相应的表决权。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 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的乘积。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名应当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 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股东会应将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
  
  
  
  
  
  
  
  
  
  
  
  
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 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股东 大会应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 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议案。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义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第五章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五章调整上述章节顺序后原有条款序号相应随之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 项列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删除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删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删除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经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不 少于会议召开前5天。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证券部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表 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 举手表决或者电子通信等方式。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并对董事会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或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或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以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本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 件、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 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全体股 东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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