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象科技(002337):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6:56:18 中财网
原标题:赛象科技:投资管理制度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风险投资行为,包含PE及创投,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除外;
(六)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按期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负责除投资设立经营公司主营业务的子公司以外的一切投资事务,并负责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务的协调工作,包括:制订投资预算、投资项目的初评、立项、实施监督和后续评价等。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审计部是公司投资的监督和审计责任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证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及其它对外投资合规性进行事先审查并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的项目相关法律文本及项目合法性审核,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合作意向书、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进行法律主审,并按公司要求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第三章投资管理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满足下列标准的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程序分为项目初评、评审、决策等几个步骤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初评:
(一)通过政府部门的推荐、企业自荐和公司主动寻找获得的项目信息,公司证券部应认真做好项目登记工作,立即组织对信息进行了解。

(二)证券部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证券部的负责人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草案上签署意见。

(三)对符合公司战略需求的、经营公司主营业务的,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变更,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的,可适当简化相关程序,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经内部审批后会同财务部办理。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对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内部评审,并签署相关意见。对于符合战略需求的经营公司主营业务分子公司设立,可以免于上述程序。

第十九条项目的决策:经评审确认可行的项目,按照第三章规定提交相应决策部门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时要严格按项目进度与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的具体过程和沟通协调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法律顾问及财务部门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公司业务流程及规范进行管理。投资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部执行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清算:根据董事会的决议,由证券部协助财务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被投资公司的清算工作,债权债务处理协调,股权转让等事宜。

第五章投资项目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资料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在项目结束后将全部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具体项目资料由主办部门负责保管,经营公司主营业务分子公司设立变更的资料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办人员或档案保管人员辞职,离岗时,须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经理监督,手续完成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若需处理或销毁档案,应报公司领导批准,由专门人员实施处理与销毁。

第六章关于投资项目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对投资项目有特别条款的,适用特别条款,没有特别条款的,参照一般条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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