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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原股份(002386):董事会财务预算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7:36:10 中财网
原标题:天原股份:董事会财务预算委员会工作制度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财务预算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对财务预算工作的论证、审核和监督
的作用,保证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财务预算委员会,并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财务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辖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组织审
议、论证和修订公司年度预算,对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财务预算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
包括董事长和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四条财务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财务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
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财务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确定公司预算编制总原则;
(二)根据公司整体规划目标组织论证并审议公司经
营层提交的年度预算报告;
(三)对修改公司年度预算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预算项目外的重大资金支出计划提
出建议;
(五)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议经营层提交
的年度决算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财务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财务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构,负责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财务预算
委员会审核的所有资料,负责财务预算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
宜。

财务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及会议组织等事宜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财务预算委员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条资产财务部是该委员会的牵头负责部门,负责
做好财务预算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预算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发出通知前两天召开。财务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
必要的,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的,应召集临时会议。

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财务预算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
送出、信函、传真、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公司信息化
办公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财务预算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财务预算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
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预算相关部门核心成员可列席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财务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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