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60155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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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7:36:4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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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吴证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
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5-0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上午在山东青岛以现场结合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占董事总数的100%(其中罗妍董事以线上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范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披露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披露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半年度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半年度全面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半年度风控指标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半年度公司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披露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披露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合规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任顾轶高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待取得监管认可后正式履职,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顾轶高先生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报备文件
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3. 20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
顾轶高先生简历
顾轶高先生,男,中国国籍,1985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
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证券营业部财富管理中心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投资银行总部上市公司债部总经理、产业金融部总经理,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
东吴证券总裁助理,江苏省青联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金融青联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副秘书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顾轶高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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