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7:41:02 中财网
原标题:维科精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维科精密(301499)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哲磊联系电话:021-38032121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翼联系电话:021-3867477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 ()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及当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 资进度,将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 产线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的日期延期至2026年3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 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6. 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安排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不适用
11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不适用
12、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13、关于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为陈启航先生和张 翼先生,因陈启航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 人,国泰君安委派保荐代表人朱哲磊先生接替其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 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 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 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 5 23 年 月 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 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 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五、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哲磊 张 翼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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