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00286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7:56:13 中财网
原标题:周大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3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6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6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8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9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9
第八章附 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
求;
(三)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
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
他投资。

(二)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
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
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
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

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四)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
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
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投资审批权限
董事会负责审批如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
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
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二条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
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初审通过后,企业管理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
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类别、数量、单价、投
资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
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控制投资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可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长期投资应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
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企业管理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
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
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投资事项,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20%的,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一条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时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
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
要负责人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
告、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必须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
完善自身规划,并由公司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宜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并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
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五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
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与企业管
理部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
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企业管理部应组织对派出的董、监事进行年度
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报送财务
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
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参照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四条以下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账面总资产20%的行为;
(二) 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如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累计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
10%;
(五) 遭受损失超过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账目净资产
5%;
(六) 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 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的可能涉及披露的相关事项;
(八) 其他事项。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指公司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