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002867):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7:56:17 中财网

原标题:周大生: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需要,规范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 “《外商投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需要,规范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变更办法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长产 生、变更规定。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等。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等。
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 一股份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 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 凭证。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 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 于票面金额。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 108,547.3893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1,085,473,893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做出决议,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第十章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第九章规定
  
的程序办理。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 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设立后,即向股 东正式交付股票。删除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 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本章程第36条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 五条第(五)项以及本条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 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五)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删除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 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罢免。
  
  
新增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严格按照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 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 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公司应 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其责任 的大小,给与相应的批评、罚款、免 职等处分。并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严格按照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 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 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公司应 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 给与相应的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 并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 处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进行的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的下列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对外担保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五十条公司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的下列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担保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 召开。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 开。
  
  
  
  
第四十九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五十二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 形式在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 形式在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 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四条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 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 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 意见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情形的,法 律意见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 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
  
  
  
  
  
  
  
 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 举票数、是否当选;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 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章 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根据本 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至少2 个工作日前发出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至少2个工作 日前发出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前,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股东 大会的,由董事会以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向各股东发出会议议案以 及草拟的会议决议。删除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 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 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董事会不得变 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删除
  
  
  
  
新增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做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 报告。
  
  
  
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回购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三)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第八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雇员 提供担保。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条董事以及非由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二名或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第九十一条非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决议。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二名或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第一百〇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立即就任。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一百〇三条以现场方式召开股东 大会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 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现场会议的会议记录、经各股东 签署的决议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删除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上述期限 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监事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六)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上述期限 计算至股东会审议董事聘任议案的日 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 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监事 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可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届董事会之董事由发起人提出候 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以后的董事 由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可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 仍需遵守本章程所规定的对公司和股 东的忠实义务。(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 事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 年内仍需遵守本章程所规定的对公司 和股东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行为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第一百一十五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由十一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 于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十一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 于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 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以及公司发行债券和其他证券及上 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以及公司发行债券和其他证券及上 市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者更换为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 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是会计专业 人士。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删除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 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负责修订、解释。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 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职责内的上述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长召集,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中过半数独立董 事提议时。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中过半数独立董 事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召开会议的事由;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 式;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召开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 式;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传签、电子等通讯方式召开 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权利。 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 董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权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 董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政处罚未满三年;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政处罚未满三年;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公司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公司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义务,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 责任的内容,组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 培训;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六)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其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以 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 容,组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五 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担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更改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更改股东会 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如实向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不得妨碍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行使职 权。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的要求,如实向董事会报告重大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不得妨碍董事会行使 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可 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可 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定制作,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定制作,并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的 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薄外,不得另立会计账薄。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薄外,不得另立会计账薄。 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 配利润。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 配利润。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 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应以每三年为 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或修改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每一会计年度 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依 法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 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以每三年为 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或修改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每一会计年度 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依法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 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订或修改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会应当 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并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 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在制定或修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订或修改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后向股东会提出。 …… 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在制定或修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会上 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八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进 行。删除
  
  
  
第二百〇二条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以 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指定【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指定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 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和新设合并。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第二百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二百〇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二百〇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二百〇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〇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〇九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章程生效及修改第十章章程生效及修改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应经公 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应经公 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百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 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 含义: (一)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 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所指公司的经理、副经 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