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勤科技(688182):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共 3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且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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