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瑞达(00298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为交易对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前述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前述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并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如适用);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如适用); (五)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及时”的含义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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