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603367):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9:06:06 中财网
原标题:辰欣药业: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进一步加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运营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活动。

1.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4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2.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未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3.1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3.2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3.3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动态等。

3.4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5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3.6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3.7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人有责任向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公司相关经营管理的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子公司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取得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4.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二)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证券专业人士;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4.2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4.3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上市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开始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会议、路演、资本市场研讨会;
(六)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七)媒体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会;
(八)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九)其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上述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4.4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4.5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4.6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4.7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8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4.9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4.10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11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4.12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4.13公司应及时关注有关的资本市场舆情和媒体报道信息,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地对外传递本公司信息,积极维护本公司的资本市场品牌形象。

4.14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4.15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4.16公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一)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二)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17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如下内容,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依照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5.1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将及时修改本制度。

5.2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5.3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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