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603367):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9:10:53 中财网
原标题:辰欣药业: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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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选举或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2.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4.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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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1.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薪酬,薪酬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2)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2.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2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向其支付非独立董事薪酬,薪酬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按月平均领取,绩效薪酬由公司根据相关考核制度考核后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薪酬中的绩效薪酬与个人绩效评价、履职情况及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等综合核算。实际领取的薪酬可根据考核结果在基本薪酬的基础上适度浮动。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外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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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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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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