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22层2205”变更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19层1单元2202-2号”。
为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亦不再适用。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刘志华先生,股东代表监事刘爽女士、陈曦女士将履职至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相关事项时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志华先生、刘爽女士、陈曦女士分别通过北京万根线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11万股、3.85万股、3.30万股,其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及其所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需要,公司拟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公司章程”替换为“本章程”,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未予以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遣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亦未单独列示。除前述情形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事项,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涉及的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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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22层2205,邮
政编码:100176。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19层1单元2202-2
号,邮政编码:100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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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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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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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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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二款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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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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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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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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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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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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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871.9343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4,871.9343万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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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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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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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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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内转让或者注销。 |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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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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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发起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且公司上
市后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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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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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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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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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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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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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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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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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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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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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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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5%
持有公司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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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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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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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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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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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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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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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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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
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
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
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
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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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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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 第五十一条
…… |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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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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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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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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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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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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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六条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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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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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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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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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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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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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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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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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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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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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士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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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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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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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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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
……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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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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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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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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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 第八十一条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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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 权的过半数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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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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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回购公司股票;
(五)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发行优先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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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
| |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
述,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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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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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四条
……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
主产生;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 第八十七条
……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独立董事: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
举;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其当选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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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 切实履行职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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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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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二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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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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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七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第一百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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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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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
……
当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1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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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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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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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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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
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一)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应当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中缺少职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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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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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
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
定。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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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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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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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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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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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7 3 1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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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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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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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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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对外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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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如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如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及时披
露: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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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公司未盈利的,豁免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
限的规定的净利润指标。
(四)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权限的规定。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规定;已经
按照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规
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上述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
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前
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七)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
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
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
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 | 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四)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权限的规定。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
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
规定;已经按照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权限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
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
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
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的交易事项。
(五)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上述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
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上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
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本项上述规定。公司发生
交易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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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规定。公司对其下
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上述第
2 2
(一)项第 项、第(二)项第 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规
定。
(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2项、第(二)项第2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权限的规定。
(十)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
算基础,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4项、第(二)项第4项。公司发生租出
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
计算基础,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1、4项、第(二)项第1、4项。受托
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十二)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5、提供担保;
……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项上述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
……
(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
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
按照本条第(五)项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认购权,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规
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认购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
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中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
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项规定。
(九)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1 10%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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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项规
定。
(十)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有
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十一)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
计算基础,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4目、第(二)项第4目。公司发生租
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
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1目、第4目,第(二)项第1目、
第4目。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十三)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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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如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如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按照第一百一十五
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
司出资额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规定。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
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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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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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发出通知的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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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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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如无特别原因,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
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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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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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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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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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有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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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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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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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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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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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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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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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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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 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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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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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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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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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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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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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均为公司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主要
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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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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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均为公司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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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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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第一百条第(四)、(五)、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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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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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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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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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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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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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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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
定处理。
……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议案应由董事会作出书面议案,并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前,需事先征求监事会
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该议案,并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
配、现金分红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议案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
定处理。
……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议案应由董事会作出书面议案,并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
议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在审
议时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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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书面议案,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书面议案,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的原因及必要性等,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该议案前,需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该议案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在审议时为中小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 的原因及必要性等,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
议。股东会审议该议案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在审议时
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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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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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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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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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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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
| |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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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
者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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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
其他方式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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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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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30
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30 45
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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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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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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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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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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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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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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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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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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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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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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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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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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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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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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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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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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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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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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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经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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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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