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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688786):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9:21:19 中财网
原标题:悦安新材: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有效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与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的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相关事项起算日起,或者自触及披露时点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进展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如需采用外文文本,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若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公司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形式及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五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直至发行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

第三十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的报告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四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九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法规列明的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五十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五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五节临时公告
第五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十五条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九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七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和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和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对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七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十一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七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移交档案室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三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四条在新闻媒体和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新闻媒体原件(如有)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八十五条需保存信息披露相关履职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如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保存。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一节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及相关备忘录和通知等;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四)发布的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的业绩、发布的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认定标准的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条在对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赔偿损失;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其他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有权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悉人对其知悉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保证在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十五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知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有权视情形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该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和其他主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或提供披露的信息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和重大差错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〇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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