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宏锌锗(600497):驰宏锌锗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9:40:32 中财网
原标题:驰宏锌锗:驰宏锌锗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实施,2013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5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充分性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与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五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投资者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务。主要职责为:(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投诉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三)沟通与联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编制面向资本市场的公司宣传材料;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

(四)公共关系。

1.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
2.加强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观公正地反映本公司经营情况;
3.建立分析师联络信息及分析报告数据库。加强与金融分析师的互动,通过搜集、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及时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态度,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经营发展的参考资料;
4.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5.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信息披露
1.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八)股东名册管理
1.负责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托管登记事务,包括新增股份登记、股份注销、分红派息等;
2.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和锁定等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股份变更;
3.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九)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及内幕信息的前提下,公司的本部部门和所属企业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五)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并且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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