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文件。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不再逐项列示。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如下展示: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
专业的管理、感恩的精神、协作的理
念,通过不懈奋斗,力争实现业务的
纵向、横向拓展,使晋拓成为集专业、
实力、精益、环保为一体的压铸行业
领跑者,实现客户利益、员工利益、
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
持客户优先、精益专业、艰苦奋斗、
务实守信、创新进取、团结协作的价
值观,坚持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
伙伴创造机会、为股东创造回报、为
社会创造效益”的使命,打造“以匠
心承载驱动产业革新,共铸可持续美
好未来”的愿景。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一元人民币。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180.80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7,180.8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27,180.80万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
助。 |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
议等内容和程序应当依法合规,不得
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在公
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
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二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方可依法提供。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
|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
|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质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有关
制度执行。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责任追
究。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
算。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
算。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
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和上
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
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10%。 |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说明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
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五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除
外);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
会提名;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
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
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
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
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
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书面提案的形式推荐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基本情况。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
议当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
生效或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
公司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
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
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
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
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设董事长1
人。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
外的担保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除上述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
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
项标准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
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的关联交易。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审议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
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
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
联董事予以回避,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财务、
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118条、第125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
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
职。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
|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名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
责。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
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主要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
董事会负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或领薪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
本原则:
(一)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
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
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
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
报机制。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 |
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
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
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
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
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研发支出等资
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上; | 利润的30%。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当公司发生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当年
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当年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或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二)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公司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任何3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
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该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以现金 |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
情况。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公司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任何3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
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该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以现金
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
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
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 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
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
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 |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
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
大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
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变更 |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本的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
|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
|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
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高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本次《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相关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上述拟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