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688716):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完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法律法规、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公司年报审计的沟通,并形成有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字。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沟通: (一)沟通时点:会计年度结束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进场前,保持联系沟通。 (二)参加沟通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会议主持人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三)沟通形式: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电话沟通等方式。 (四)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2、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汇报和提供的公司财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及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 3、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书面意见; 4、审计委员会应当与管理层加强沟通,初步审阅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6、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用的恰当性; 7、内部审计的工作开展及与外部审计的沟通情况; 8、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 9、会计师事务所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 10、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中沟通: (一)沟通时点: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后至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之间的适当时间。 (二)参加沟通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会议主持人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三)沟通形式:沟通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委员会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2、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初步审计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工作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审计委员会陈述事前沟通内容的审计情况:审计程序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 5、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主动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 6、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具体会计事项。 7、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后沟通: (一)沟通时点: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至财务报告披露日之间的适当时间。 (二)参加沟通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会议主持人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三)沟通形式:现场沟通会议,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的影响及披露; 2、尚未解决的重大会计、审计分歧; 3、重大风险事项、持续经营能力的讨论及披露; 4、关联交易及其资金往来情况; 5、对外担保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总结; 7、审计委员会审阅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并出具书面意见;8、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八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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