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药控股(688197):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0:21:13 中财网
原标题:首药控股: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增强公司自我约束,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依法审计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公司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审计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财经法纪,依法实施审计;
(二)独立进行审计活动,做到客观公正;
(三)认真负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检查取证,防止主观臆断;(四)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负责配合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财务审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单位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记录和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执行情况;监督下属单位贷款和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等违规现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需要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组织抽查或专题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或者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和所有权,必要时可验证资产的存在;
(四)评估所使用资源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五)审核销售和债权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账款及时回笼;
(六)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成本核算、管理费用开支等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事项;
(八)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定价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
(九)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和上级审计机构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所有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内部审计部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的其他主要权力还包括:
(一)检查凭证、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五)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公司规定和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内部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成立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具体审计的目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负责人应于审计项目开始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时间、方式等事项,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审计组可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按计划实施审计,编制统一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如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与审计前了解的情况有较大差异,经评估后,可以变更审计计划。

(五)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可以征求被审计机构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初稿)及反馈意见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就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

(六)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10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30日内做出是否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在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七)建档与保存。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记录、凭证及其他审计资料,并及时完整地建立审计档案,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可以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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