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68863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0:50:54 中财网
原标题:誉辰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誉辰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将重大信息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
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指公司证券部门,下同)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六条 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业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对外担保(包括对下属公司的担保);
12.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重大日常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
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日
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交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
为关联交易,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履行报
告义务。

第九条 诉讼/仲裁程序、行政处罚、财产受限:
(一)公司或下属公司、分支机构提起或被提起诉讼,或作为第三
人参与诉讼,或收到司法机关的立案或调查通知;
(二)公司或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或被申请仲裁;
(三)公司或下属公司、分支机构收到行政机关调查或处罚的文件;(四)公司或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或银行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第十条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上述事项导致以下事项,也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一)持有公司股票受到限制;
(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三)不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资格;
(四)影响到个人正常履行职务;
(五)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或下属公司的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
力情形。

第十二条 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
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
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
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
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
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
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资产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或下属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第十七条 本章所规定的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应履行报告义务的信息,或涉及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披露标准,或属于公司重要敏感信
息,因此该等信息不论所涉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都应当按照
第三章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24小时
内,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1.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2.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3.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项;
4.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定期与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就重大信息
进行沟通,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近期正在发生或将要
发生的重大信息进行调查了解,并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需做好日常重大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防止信息沟通
不畅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
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审核签字
后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送;
(二)各分公司、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分公司、子公司经理
审核签字后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
人审核签字后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送。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第一时间立即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
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将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上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
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要求等,或信息报告义务人不履行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
失实情况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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