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68863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誉辰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如建立以下沟通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咨询; (七)广告;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 业绩说明会; (十二) 投资者说明会; (十三) 其他方式。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科创公司在本所“上证 e互动”网络 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 分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科创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 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目予以展示。 第八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 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 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 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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