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68863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 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 便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以及依法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公众号、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对外接受采访或者发 表讲话时应自我严格管理,避免在相关资料或活动中泄露内幕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特别注意个人网络空间、通讯工具、聊天群组、公开言论等方面对内幕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十条 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关键人员,根据保密需要,应防止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数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 件、资料被无关人员知情。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披露之前,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异常波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 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必要的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并做好相关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原则上不得将内幕信息流转至与信息所 涉事项无关的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如有必要,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本制度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 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 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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