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688638):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 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 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 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 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 内部审计底稿和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 5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保管 期限为 10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 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 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 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 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 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 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 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 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 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 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 的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上市后,还应及时向上市交易所 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