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688638):经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0:50:55 中财网
原标题:誉辰智能:经理工作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或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经理在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直接审批或经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经理应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表公司行事。经理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经理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经理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七条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责。

第十八条 副经理职权:
(一)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经理提出建议;
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经理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而不定期举行的会议。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应当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经理办公会议可采取灵活便捷的通知方式,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亦可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四)决定公司各部门具体规章制度;
(五)决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七)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和以公司名义决定的各类奖惩事项;
(八)决定除《公司章程》《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九)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经理就某一议事事项作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经理反映情况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经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经理应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作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财务状况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四)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五)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业绩预测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担任董事或者厂长、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责任;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六章 经理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经理、副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第三十一条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基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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