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688638):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经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六) 经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或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 变更或者剥夺。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 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 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监督。 董事会按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由《公司章程》确定;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方面对董事长授权, 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分别为会议召开10日前和5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5日前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三)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本规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 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董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董事会,董事会 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 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 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 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举手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由工作人员在一名职工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 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未达到《公司章程》、本规则或其他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三条暂缓表决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 完整、论证不充分、提供不及时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 作出判断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提议暂 缓表决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董事签字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董事既不进 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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