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60380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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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1:31: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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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志邦家居: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8月)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三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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