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仙谷(60389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1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2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4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6 第六章罚则...............................................7 第七章附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审计部是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管理层递交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管理层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办理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承办内部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八条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组织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一)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拥有下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公司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以封存; (六)审计部在董事会授予的权限内,实施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十五条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五条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的后续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以确保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承诺。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作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向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每年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以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九条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公司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报告(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加强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并在审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等情形,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各子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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