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仙谷(603896):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1:58:06 中财网
原标题:寿仙谷: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与内容....................2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2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3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7
第六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树立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有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为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提供方便;
2、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披露;
4、为了保证投资者电话咨询的质量和完整性,公司可视情况需要进行电话录音。

(二)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2、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3、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4、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5、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事会办公室要派专人进行记录,并可视情况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三)投资者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2、必要时,公司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3、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4、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5、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四)网络交流
1、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2、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展示公司最新公告,接受投资者来访预约;
3、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4、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公司概况、公司新闻、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行业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5、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分析师分析报告等带有倾向性意见的资料。

(五)媒体报道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4、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各类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投资者动态数据库;
(五)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档案;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维护,特别是投资者动态数据库的监测管理,要及时将投资者变化情况提供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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